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臨廬產業園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
為有效預防和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保障電網穩定運行,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促進我縣經濟快速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安徽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特提出預防和處理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一、《意見》適用于臨泉縣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區植物安全隱患的預防和處理。
二、《意見》所稱的“電力設施保護區”,是指《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各電壓等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安全距離如下:
電壓等級 |
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距離(電力線路保護區) |
1一10千伏 |
5米 |
35一110千伏 |
10米 |
220千伏 |
15米 |
500千伏
|
20米
|
說明: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距離是指架空電力線路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
三、根據植物不同生長周期,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劃分為一般隱患、重大隱患和危急隱患:
(一)一般隱患是指植物在一年以內生長高度將達到或小于安全距離,對電力設施及供電安全構成隱患,須在3個月內進行處置的;
(二)重大隱患是指植物在3個月以內生長高度將達到或小于安全距離,對電力設施及供電安全構成威脅,須在1個月內進行處置的;
(三)危急隱患是指植物與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小于安全距離,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引發電力線路短路跳閘,對電網及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經認定須立即進行處置的。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楊樹、法國梧桐、香樟、水杉、銀杏、泡桐、竹子等易生長高桿植物。
五、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交通運輸、水務、重點工程
建設管理、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審批或實施綠化規劃和造林工程時,應當書面征求所在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意見,經會商后確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植物標準和要求。
六、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處理按照“先后原則” 進行。即:電力設施投運在前,植物種植在后的,按照《電力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由植物產權人自行負責砍伐、修剪或移栽;植物種植在前,電力設施投運在后的,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與植物產權人協商一致,并簽訂安全及賠(補)償協議,按照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給予植物產權人一次性賠(補)償后,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進行砍伐、移栽或置換。
七、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需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植物產權人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要求。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見下表:
電壓等級 |
最大風偏距離 |
最大垂直距離 |
1一10千伏 |
3米 |
3米(1.5米) |
35一110千伏 |
3.5米 |
4米 |
220千伏 |
4米 |
4.5米 |
500千伏 |
7米 |
7米 |
說明:導線與樹木(考慮自然生長高度)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小于3米;配電線路通過公園、綠化區和防護林帶,導線與樹木的凈空距離在最大風偏情況下不應小于3米;配電線路通過果林、經濟作物及城市灌木林,導線至樹梢的距離不應小于1.5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植物產權人承擔。
八、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植物產權人應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植物進行定期巡查,對發現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置,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履行植物安全隱患告知義務。
九、對一般隱患,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提前書面告知植物產權人隱患植物的范圍、數量及處置原則,植物產權人應根據書面告知要求及時處理。對需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協助處理的,植物產權人應提前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電力設施產權單位。
十、對重大隱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在地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實,制定處理方案,并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向植物產權人下達《電力行政限期整改通知書》。
十一、對危急隱患,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及時書面報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聯合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認定,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對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
十二、遇自然災害或重大突發性緊急情況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可先行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并及時清理現場,防止發生惡性電力設施安全事故。但事后應在24小時內告知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及植物產權人,并在5個工作日內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妥善處理后續問題。
十三、對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種植的植物,植物產權人拒不履行修剪、砍伐義務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理,消除隱患。
十四、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時,應到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履行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行政許可"程序,并與電力設施產權單位簽訂安全及相關協議,落實雙方安全責任,做好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施工作業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
十五、建立健全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設施產權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動機制。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定期召開聯絡員工作例會,通報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及治理進展情況,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十六、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獎懲機制,每年開展一次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植物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通報落后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十七、《意見》由臨泉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八、《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2018年2月9日